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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2024年 北京工业大学035102法律(法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精品资料

admin 2024-03-10 11:29:16 考研复试 9 ℃ 考研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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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2024年 北京工业大学035102法律(法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精品资料

【电子书】2024年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精品资料

说明:本套考研复试资料由本机构多位高分研究生潜心整理编写,2024年考研复试重要资料。

一、2024年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资料

1.《民法学》考研复试相关资料

(1)《民法学》[笔记+课件+提纲]

①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之《民法学》考研复试笔记。

说明:本书重点复习笔记,条理清晰,重难点突出,提高复试复习效率,考研复试重要资料。

②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之《民法学》本科生课件。

说明:参考书配套授课PPT课件,条理清晰,内容详尽,版权归属制作教师,本项免费赠送。

③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之《民法学》复试复习提纲。

说明:该科目复习重难点提纲,提炼出重难点,有的放矢,提高复试复习针对性。

(2)《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含答案)

①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民法学》名词解释精编。

②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民法学》简答题精编。

③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民法学》论述题精编。

④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民法学》案例分析题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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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学》考研复试模拟题[仿真+预测+冲刺]

①2024年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之民法学考研复试五套仿真模拟题。

说明:严格按照本科目最新复试题型和难度出题,共五套全仿真模拟试题含答案解析,复试重要资料。②2024年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之民法学考研复试终极预测五套题及详细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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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考研复试冲刺预测。共五套冲刺预测试题,均有详细答案解析,最后冲刺重要资料。

2.《刑法学》考研复试相关资料

(1)《刑法学》[笔记+提纲]

①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之《刑法学》考研复试笔记。

②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之《刑法学》复试复习提纲。

(2)《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含答案)

①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刑法学》名词解释精编。

②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刑法学》简答题精编。

③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刑法学》论述题编。

④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精编。

(3)《刑法学》考研复试模拟题[仿真+预测+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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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试资料全国统一零售价

3.本套考研复试资料包含以上部分(不含教材)考研云平台

特别说明:

①本套复试资料由本机构编写组按照考研复试大纲、复试真题(回忆)、指定参考书等公开信息整理收集编写,仅供考研复试复习参考,与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处理。②复试资料中若含有真题及课件为免费赠送,仅供参考,版权归属学校及制作老师,在此对版权所有者表示感谢,如有异议及不妥,请联系我们,我们将无条件立即处理!资料若有更新,免费赠送电子版。青岛

三、2024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指定/推荐参考书目(资料不包括教材)

4.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参考书

《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

《刑法学》(第十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高铭暄、马克昌

四、本套考研资料适用院系

文法学部

版权声明

编写组依法对本书享有专有著作权,同时我们尊重知识产权,对本电子书部分内容参考和引用的市面上已出版或发行图书及来自互联网等资料的文字、图片、表格数据等资料,均要求注明作者和来源。但由于各种原因,如资料引用时未能联系上作者或者无法确认内容来源等,因而有部分未注明作者或来源,在此对原作者或权利人表示感谢。若使用过程中对本书有任何异议请直接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与您沟通处理。

因编撰此电子书属于首次,加之作者水平和时间所限,书中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恳切希望广大考生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

............................................1

目录............................................5

2024年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复试备考信息......................13

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参考书目........................13

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招生适用院系.......................13

2024年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核心笔记....................14

《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笔记................................14

第1章民法概述....................................14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4

考研核心笔记.....................................14

第2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8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8

考研核心笔记.....................................18

第3章民事法律关系..................................20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20

考研核心笔记.....................................20

第4章自然人.....................................25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25

考研核心笔记.....................................25

第5章法人......................................30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30

考研核心笔记.....................................30

第6章非法人组织...................................35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35

考研核心笔记.....................................35

第7章民事权利....................................37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37

考研核心笔记.....................................37

第8章民事法律行为..................................41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41

考研核心笔记.....................................41

第9章代理......................................46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46

考研核心笔记.....................................46

第10章民事责任...................................50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50

考研核心笔记.....................................50

第11章时效制度...................................56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56

考研核心笔记.....................................56

第12章期间与期日..................................62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62

考研核心笔记.....................................62

第13章人格权概述..................................64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64

考研核心笔记.....................................64

第14章一般人格权..................................66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66

考研核心笔记.....................................66

第15章具体人格权..................................68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68

考研核心笔记.....................................68

第16章物权概述...................................73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73

考研核心笔记.....................................73

第17章物权概述...................................78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78

考研核心笔记.....................................78

第18章物权变动...................................83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83

考研核心笔记.....................................83

第19章物权的保护..................................95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95

考研核心笔记.....................................95

第20章所有权....................................98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98

考研核心笔记.....................................98

第21章用益物权...................................104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04

考研核心笔记.....................................104

第22章担保物权...................................109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09

考研核心笔记.....................................109

第23章占有.....................................118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18

考研核心笔记.....................................118

第24章债的概述..................................121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21

考研核心笔记....................................121

第25章债的发生..................................124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24

考研核心笔记....................................124

第26章债的分类..................................128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28

考研核心笔记....................................128

第27章债的担保..................................132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32

考研核心笔记....................................132

第28章合同与合同法................................139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39

考研核心笔记....................................139

第29章合同的订立.................................143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43

考研核心笔记....................................143

第30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47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47

考研核心笔记....................................147

第31章合同的效力.................................150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50

考研核心笔记....................................150

第32章合同的履行.................................154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54

考研核心笔记....................................154

第33章合同的保全.................................158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58

考研核心笔记....................................158

第34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61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61

考研核心笔记....................................161

第35章合同的终止.................................166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66

考研核心笔记....................................166

第36章违约责任..................................171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71

考研核心笔记....................................171

第37章转移财产的合同...............................180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80

考研核心笔记....................................180

第38章提供服务的合同...............................191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91

考研核心笔记....................................191

第39章技术合同..................................197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197

考研核心笔记....................................197

第40章亲属法与亲属关系..............................203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203

考研核心笔记....................................203

第41章亲属身份的发生和消灭............................208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208

考研核心笔记....................................208

第42章亲属身份关系................................224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224

考研核心笔记....................................224

第43章亲属财产关系................................231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231

考研核心笔记....................................231

第44章继承法与继承权...............................238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238

考研核心笔记....................................238

第45章遗产继承..................................244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244

考研核心笔记....................................244

第46章遗产赠与..................................250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250

考研核心笔记....................................250

第47章遗产处置..................................254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254

考研核心笔记....................................254

第48章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262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262

考研核心笔记....................................262

第49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265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265

考研核心笔记....................................265

第50章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272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272

2024年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复试备考信息

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参考书目

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招生适用院系

2024年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核心笔记

《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笔记

第1章民法概述

考研提纲及考试要求

考点:普通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

考点:中国的法律体系

考点: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

考点:我国的民事立法

考点:认识民事立法的结构

考研核心笔记

【核心笔记】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1.普通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

(1)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形成社会关系

(2)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由法律调整

(3)法律仅调整具有明显利益冲突的社会关系

2.中国的法律体系

(1)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中国的法律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组成。

(2)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3)民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

3.民法的概念

(1)罗马法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民法属于私法。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法是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的特有法律部门。

(4)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民法典

(5)中国目前还没有民法典,但正在制定过程中。

(6)中国目前的民法是由一系列单行立法构成的,主要包括《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核心笔记】民法的沿革

1.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1)民法最早源于罗马法

(2)罗马法发展的顶峰是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优士丁尼)时期编纂而成的法律,即《国法大全》(民法大全)

(3)《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

2.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

(1)欧洲大陆的近代国家兴起后,开始制定民法典

(2)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领导下完成的,共2283条

(3)1896年《德国民法典》是由民法学者主持制定的,于1900年1月1日实施,共2385条

3.20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1)瑞士民法典

(2)意大利民法典

(3)荷兰民法典

4.我国的民事立法

(1)清末变法

(2)1929~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早期的民事立法

(4)改革开放以后的民事立法

(5)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工作

【核心笔记】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核心笔记】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核心笔记】民法的本位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核心笔记】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习惯

(1)适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的条件:

(2)法律对该事项没有规定

(3)习惯本身不违背公序良俗

3.认识民事立法的结构

(1)每部民事立法基本都分为章,章下设节

(2)每一节由若干条文构成

(3)如果条文由两段以上构成,则将各段称为“款”

(4)如果各段下还有区分的必要,则将它们称为“项”

(5)如果条文不分段,但分若干情形,则各情形称为“项”

(6)《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7)《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8)《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核心笔记】民法的效力

1.民法对人的效力

(1)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国人

(2)一般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3)一般不适用于在其他国家的中国人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民法生效的时间

(2)民法失效的时间

(3)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4.民法的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无具体规定时适用法律原则

《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笔记

第1章刑法概说

考点:刑法与相关概念关系

考点:刑法分类和性质

考点: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刑法

考点:建国以后刑法的创制与发展

考点:我国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考点:刑法的解释

考点: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核心笔记】刑法的概念与属性

1.刑法概念

形式定义:规定什么是犯罪和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就是刑法。

“刑法”的混合定义或称实质定义: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其如何处罚的法律。

2.刑法与相关概念关系

(1)刑法与犯罪法,在我国是同义词,只是使用侧重点不同。在外国近年来因无犯罪也有刑罚、有犯罪不一定有刑罚,故二者有区别。

(2)刑法与刑事法律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

刑事法律一般指除上述刑事实体法内容外,还包括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刑事程序法、组织法。有时与刑法同义。

3.刑法分类

(1)从涵盖内容上划分为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①广义刑法:在我国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近年已不采)、附属刑法(有的称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刑法立法解释。(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是否是刑法?)

司法解释理论上不是刑法,但实践中司法解释起了刑法作用。

a.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通说包括了刑法修正案,教材认为修正案属单行刑法。

b.单行刑法:指独立于刑法典条文之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常是常委会)对刑法某方面作出的修改或补充规定,或只针对某方面规定什么是犯罪和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一般称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

c.刑法修正案:在刑法典条文基础上对刑法作增删、修改。

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区别:前者是在刑法典原条文之外另起条文,后者只在刑法原条款之后增加条款或对原条款删减、对条款内容修改。

d.附属刑法:即在非刑法的法律中规定的涉及犯罪和刑罚内容的条款。

附属刑法载体是非刑法法律,其条款内容也是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目的是保障其载体法律或该法律某条款的执行。

我国的附属刑法只有:“违反本法××条规定,或韦法本法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认为真正的附属刑法要规定自己独立的罪状与法定刑,则我国无附属刑法。

法制不健全时刑法还可表现为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②狭义刑法只指刑法典。

(2)从适用范围上划分可以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后者是指为了适应某种特殊情况的需要而制定的独立于刑法典且效力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特别事项的刑法。特别刑法优先适用,如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特别刑法,则后法优先适用。

(3)从立法体例上划分可以分为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又称之为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

(4)从刑法的规定是否涉及国际关系可以分为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4.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政治属性:即阶级属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是体现了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利益、意志,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统治秩序服务。

(2)刑法的法律属性(特征,重点)

①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刑法是基本法、是子法、是公法、是实体法。

②刑法与其他法的区别(特征)

a.规定内容不同,刑法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其他法规定何主体享有何权利、违法及后果。

b.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比其他基本法都广泛,其他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刑法均调整。有人认为刑法调整犯罪人与国家关系。

c.保护手段的终极性。刑法调整的对象一般是经其他法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第二次调整,故刑法是其他法的保障法,附属刑法此特征表现得更强烈。要入罪必须是迫不得已动用刑罚,如无需动用刑罚就可遏制或用刑罚制裁无效也不能入罪。

d.刑法的制裁手段(刑罚)比其他法律制裁更严厉。

e.违法者法律责任承担一般不能私了,即责任实现的强制性。

一般认为刑法区别于其他法是其调整手段特点:违法的法律后果是刑罚。

刑法立法和其他部门法的立法并不绝对都是同步的。

个别行为其性质决定其社会危害性极大,直接纳入刑法调整,无相关先行政、民事制裁,严重者再刑事制裁的规定。

故刑法也不是绝对的第二次调整。

【核心笔记】我国刑法的创制和发展

1.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刑法

(1)从中国进入阶级社会的夏朝开始,就产生了刑法,从夏至清末的1910年以前,中国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在定罪、量刑上因行为人主体身份不同而不同,刑罚的特点是残酷、多死刑和肉刑。

(2)1910年,《大清新刑律》颁布,结束了诸法合体,产生了现代独立的刑法典。

2.建国以后刑法的创制与发展

(1)1979以前我国无刑法典,只有几个单行刑法条例和大量的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文件起刑法作用。(2)1979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典,该法典于1980年1月1日实施,此后不久,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变革很大,为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陆续通过并颁布了23个单行

刑法和104部其他法律中附设刑事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3)1997年3月颁布了修改后的新刑法(1997年10月1日生效),一直沿用至今。从1999年开始至今,全国人大颁布了8个刑法修正案,一个决定,9个立法解释。这些修正或补充大多是关于经济犯罪的。

最高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解释有数百个。

【核心笔记】刑法制定的根据、任务

1.我国刑法的根据

(1)我国刑法的价值根据(或刑法机能、功能):惩罚犯罪、维护秩序(法益保护);保障人权、限制滥用刑罚权(权利保障)。

保障人权既有保护被害人、社会,也有保护未犯罪人不受刑事追究,更主要是保护已犯罪人不受法外制裁或受与其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过重制裁(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权利保障机能均不能偏废,二者矛盾时后者优先。

法条用保护“人民”不妥。

(2)刑法的法律根据是宪法。

刑法立法不能违宪,适用刑法、行刑中适用刑法、解释刑法等均不能违宪。

(3)刑法的实践根据是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

2.我国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4)维护社会各方面的管理秩序。

3.刑法的解释(重点)

(1)指各种解释主体对刑法含义的阐明。

(2)解释的必要性和特殊性、目的

①必要性:一是刑法语言高度概括性需要解释,二是语言的多义性要求解释,三是社会不断变化、发展和刑法又具有稳定性需要解释(如虚拟财产是否为刑法规定的财产、电子邮箱邮件是否为信件)。

②刑法解释的特殊性:刑罚严历性决定了刑法的解释应比其他部门法严格。但严格主要是解释的主体、解释通过的程序上严格,不能理解为严格遵循刑法的字面含义。

解释目的要符合刑法功能、弥补刑法不足。

(3)刑法解释的原则

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解释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②科学性原则。要客观、全面、明确、具体、准确。

③合理性原则。合乎法理、人伦常理和社会发展需要。

(4)刑法解释的类型

①从解释的效力分类,将刑法的解释分为有权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正式解释和有效解释)和学理解释(也称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或无效解释)。其中有权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有权解释主体依法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a.有权解释:

b.立法解释,即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包括:一是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二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有人认为不属于)。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实践中也执行。

c.司法解释,即由最高法、最高检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实践中公安部或政法委、司法部也在解释。

省一级司法机关甚至地市级司法机关也在解释,只要在上级司法机关授权之内且不违反法律,不能否认其效力。办案人员也在解释,只对所办案有效。

②学理解释,除上述有效解释以外主体作的解释。

【核心笔记】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从解释的方法分:

通说的划分有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①文理解释:从刑法的字义、词义和语法规则来解释,不超过字面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此是主观主义解释论坚持的立场,为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坚持。

②论理解释:从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刑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刑法各部份协调连系等进行解释,可以超过字面含义,可以扩大也可缩小。是客观主义解释论的立场,为坚持实质罪刑法定原则者所主张。应先进行文理解释,如结论违情背理,则可进行论理解释。

掌握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类推解释、历史解释含义。

通说认为各种解释均不能进行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可作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扩大的行为与未扩大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要相当。

(2)扩大解释与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的区别:

①前者未超出词语的可以包括的含义,后者已超出;

②从是否是立法者本意看,前者一般未超出立法本意,后者是解释者自己的主张;

③从解释者的认识看,前者解释者认识也是未超出立法本义,后者解释者也认识到超出了立法本意;

④前者未超出该用语所包含的范围,只是处于外层模糊带,为民众所认同;而后者超出该用语所能容纳的范围,不为民众所认同。

(3)学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二者异同:

相同点均是刑法解释的种类,都在一定义意上对刑法的理解、适用发生作用,不管学理解释还是有权解释均可进行论理解释或文理解释。

一是分类标准不同;二是解释的效力不同

2024年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辅导课件

《民法学》考研复试辅导课件

2024年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复习提纲

《民法学》考研复试复习提纲

2024年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名词解释精编

1.用益物权

【答案】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2.无权代理

【答案】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无权代理非真正代理,是形式上相似于代理、与代理有联系而由代理法调整的情况。无权代理如经本人追认,可成为有权代理;如未经本人追认,则应由该无权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答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一年的除斥期间。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4.登记要件主义之抵押

【答案】登记要件主义之抵押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有抵押合同外,还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效力的抵押,登记是抵押成立的要件。由于抵押权的设立,其法律效果不仅直接涉及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而且还及于抵押人的一般债权人和其他与抵押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法律对抵押权的设立,要求具备严格的形式要件。

5.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答案】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的私法上的效果而将其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没有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但是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是法律行为,它仅仅是法律行为成立的最低限度的要件。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来讲,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则法律行为有效;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则法律行为为可撤销或无效。

意思实现是指依习惯或依事件的性质,承诺无须通知,或要约人于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时,法律行为即契约成立。承诺无须通知的情形多种多样,如某种交易有习惯可资遵循,而要约人如有依此习惯行为的意思,或要约中承诺无须通知等。所谓可认为承诺的事实及其性质,是指根据外在的情形可以推断有承诺的意思存在的客观事实。

6.遗嘱能力。

【答案】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立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7.产品缺陷

【答案】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其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

8.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选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出租人买得该物并交付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价金并根据约定享有返还租赁物或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选择权的合同。

9.时效

【答案】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事实,民法设立时效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因而时效期间届满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因此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10.善意占有

【答案】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

11.自然人

【答案】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我国《民法通则》沿用前苏联民法理论,用“公民”概念,未直接用“自然人”;《合同法》采用“自然人”概念,不再用“公民”。

12.抵押与质押

【答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抵债,或者从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而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变卖偿债。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质押转移标的物的占有;(2)抵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和权利,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抵押物需要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抵押物不需要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押合同自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13.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人格尊严又可称为自尊权,是指公民以其身份和地位而对自己的社会价值的自我认识和评价不容他人轻视和否定的权利。两者有以下主要区别:(1)主体不同。人格尊严的主体只有公民,而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2)客体不同。人格尊严的客体是公民的自我评价即自尊心,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民的社会评价即名誉。(3)侵权方式不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的行为;而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还包括诬告陷害、以暴力或下流动作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侵害名誉的行为须为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知晓,才能构成侵权;而侵害人格尊严的责任构成则不需此要件。(4)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损害人格尊严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而侵害名誉权的除上述民事责任方式外,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4.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5.民事行为

【答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

民事行为是与民法上的事实相对应的概念,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16.清偿的抵充。

【答案】清偿的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17.交付

【答案】交付是指物的出让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把自己占有的物或者物权证书交给受让人占有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转移占有的行为。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一种物权行为。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后者又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

18.期限

【答案】期限是当事人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附款。

19.混合过错与共同过错

【答案】混合过错是指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其法律后果是过失相抵,即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共同过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主观上具有致人损害的共同故意或过失。具有共同过错的各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20.取得时效

【答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21.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答案】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为出质财产的质权。两者之间的突出区别在于其标的不同:动产质权以动产为标的,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所有权之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例如财产性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物体财产权。

22.夫妻一体主义

【答案】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注意,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互相吸收。依据法律和伦理的规定,实际上是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丧失了独立的人格,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采取的制度,它是古代家庭本位立法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集中表现,但其实质是夫权主义,是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不平等在家庭立法中的体现。

23.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

【答案】过失相抵是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它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其实质是就义务人与权利人的过失进行比较,以确定责任的有无及其范围,并非两者互相抵消。所谓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

应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民法上损益同销属于赔偿责任的范围确定问题,而不是两个债权相互抵消。其特点是:(1)它是确定损害赔偿额的规则。(2)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3)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所得的利益,其差额就是违约方应当支付的损害赔偿额。过失相抵和损益同销并列,二者都是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

24.代位权

【答案】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5.遗赠

【答案】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设定遗赠的人称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受赠人或遗赠受赠人,通过遗赠赠与的财物称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但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要件方为有效。

26.要约与要约邀请

【答案】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备特定的要件:第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二,要约的内容需具体确定;第三,要约通常是向特定当事人发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并非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根据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一,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例如《合同法》15条明确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投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区分,即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第三,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第四,根据交易习惯区分。

27.定金罚则

【答案】定金罚则是指定金的惩罚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8.承揽合同

【答案】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29.抗辩权

【答案】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30.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答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意思能力为前提。其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2024年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考研复试题库[仿真+强化+冲刺]

北京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知识之民法学考研复试五套仿真模拟题

2024年民法学考研复试五套仿真模拟题及详细答案解析(一)

一、概念题

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答案】这是从法律表现形式的角度对民法进行的概念区分。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撰,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实质民法即实际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局限于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2.债的担保掌ш心博☺阅电子书

【答案】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

3.限定继承

【答案】按照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时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划分,可以将继承划分为限定继承和不限定继承。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总额的范围为限进行清偿的继承方式。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4.身份证

【答案】身份证是证明自然人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5.居间

【答案】居间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一般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前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后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为订约媒介的居间。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6.婚生子女的推定

【答案】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凡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可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关于受胎期的推算,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许多外国的亲属立法多有关于受胎期的规定。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但在社会生活中,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如无反证,则一律推定为婚生子女,通常丈夫也不会否认妻子所生子女的婚生性。

7.继承权的放弃。

【答案】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8.产品缺陷

9.物权的公信原则

【答案】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为全面支配的物权,是完全物权,完全物权即是所有权。仅得于一定限度内对物为某些方面的物权,为定限物权。

10.占有掌㈄心博☼阅Ы电子书

【答案】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11.缔约过失责任

12.瑕疵担保责任

【答案】所谓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权利完整无缺并且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之价值。它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力瑕疵担保责任两种。前者在于担保给付标的物无瑕疵,即标的物价值、效用或品质无瑕疵;后者则在于担保给付标的物之权利无瑕疵。

二、简答题

13.物权的优先效力的内容。

【答案】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享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

14.简述合伙终止的原因。

【答案】合伙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1)合伙的存续期间届满;(2)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协议;(3)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已确定无法完成;(4)合伙违反法律而被撤销。

15.简述入伙与退伙及入伙人和退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答案】(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入伙人入伙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②必须依法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组织的经营状况。

(2)退伙。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可将退伙分为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声明退伙。①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a.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b.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c.合伙人丧失清偿能力的;d.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财产份额。②强制退伙。强制退伙是指合伙人出现某些情形后,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该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的;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c.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③声明退伙。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依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组织的经营期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

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c.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组织的事由;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组织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组织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入伙和退伙的法律效力。①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共享合伙现存的全部债权,同时,新合伙人也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合伙的原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退伙有如下法律效力:a.退伙人的合休人资格丧失;b.退伙人或其合法继续人有权请求退还合伙人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c.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组织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d.可能导致合伙关系的终止。如合伙组织只有两个合伙人时,其中一人退伙后,合伙组织将随之终止。

16.简述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

【答案】(1)归责原则不同,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特殊侵权行为一般适用无过错原则;(2)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和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四个,而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法律规定的不同而不同;(3)举证责任不同,一般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该负举证责任,证明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侵害人存在过错;(4)产生原因不同,一般侵权行为一般都是直接侵权行为,与其他人或对象没有关系,而特殊侵权行为的产生原因比较复杂,既可以是基于他人的行为而产生,也可以是基于行为人管理下的对象而产生,既可以是基于特殊业务活动而产生,也可以基于特殊的物质因素而产生。

17.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案】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他物权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他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都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二者都属于他物权,主要的区别在于: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对物进行支配;而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对物进行支配。但二者的这一区别仅具有相对的意义。一般来说,担保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就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而用益物权则不限于对物的使用收益,有的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除对物进行使用收益外,也可以将标的物出让或用于信用担保。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随之而消灭。

(3)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为用益物权人如不占有标的物就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不具有此特点。

18.一般侵权行为及其构成要件。掌й心博Т阅电子书

【答案】一般侵权行为又称为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不法致人损害,适用民法一般规定的侵权行为。在我国,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损害后果、损害和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四个要件。

19.简述权衡利益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

【答案】权衡利益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权衡利益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

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过错状况不同。权衡利益原则是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考虑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减轻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有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

(3)适用前提不同。适用权衡利益原则的前提是赔偿责任已经确定,而只是考虑具体责任的大小。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是赔偿责任尚未确定,须依此原则而确定责任的归属。

20.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及后果。

【答案】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有别于单独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共同过错的侵权行为,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意思联络,即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损害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其后果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间接的侵权行为,是指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和帮助者与行为的实施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三种情况:①教唆人、帮助人与被教唆人、被帮助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③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系,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各受害人之间无任何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或通谋,各人的行为是独立发展的,但他们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结果。

(4)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21.请比较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概念不同。

【答案】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其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过错为要件来追究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是损害结果与行为违法及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其特点包括:第一,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第二,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第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第四,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第五,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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